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街道)村(社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宣传文化发展基础,为区(街道)文明幸福发展提供有力的文化保障和人才支撑,根据善委〔2012〕61、62号,县委宣〔2013〕72、7,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村(社区)宣传文化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性质和主要职责
本次选拔的村(社区)宣传文化员岗位定性为购买公共服务的特定公益性岗位,实行“县指导培训、区(街道)统一选拔、区(街道)村(社区)共同管理使用”的协作模式。其主要职责是在区(街道)宣传文化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村(社区)宣传文化工作并向辖区内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指导和服务。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在村(社区)宣传委员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农村文明建设;
2.围绕中心大局,策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和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
3.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运作,确保基层公共文化设施长期、有效、持续运行;
4.培育群众文艺爱好者、文化和带头人、积极组建基层文艺团队,发现并挖掘基层文化人才、文艺作品、文化创新等各类资源;
5.根据辖区内历史文化特点,配合区(街道)文化部门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
6.加强与区(街道)宣传文化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有关文化活动的宣传推广和信息工作。
7.认真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在实践中提升宣传工作水平和文化服务技能;
8.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选拔计划
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标准、择优聘用”的原则,本次面向社会计划公开选拔村(社区)宣传文化员10名。其中:Ⅰ类宣传文化员5名,Ⅱ类宣传文化员5名。
三、选拔条件
(一)Ⅰ类宣传文化员选拔条件:
1.有良好的思想素质,热爱宣传文化工作,作风正派,有奉献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2.身体健康,22周岁以上(1992年5月13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13日后出生),男女不限。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掌握基本电脑操作技能。
5. 艺术类专业(包括幼师、艺校)或有突出文艺特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Ⅱ类宣传文化员选拔条件:
1.有良好的思想素质,热爱宣传文化工作,作风正派,有奉献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2.身体健康,22周岁以上(1992年5月13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13日后出生),男女不限。
3.惠民街道户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艺术类专业(包括幼师、艺校)放宽到中专。
4.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掌握基本电脑操作技能。
5.有突出文艺特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年龄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