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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嘉兴经济适用房流程汇总

※发布时间:2014-11-15 13:43:1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和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

  2、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的日期分别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3、属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即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9599元80%=23680元(含)。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6、申请家庭无使用农村宅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7、申请家庭无汽, 且2011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通过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自建、集资建造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2007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除房改房之外的所有房屋(含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房屋面积)。

  3、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以下两种情况,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2、因家庭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中(包括符合本细则的已死亡的家庭)因有属市相关文件的特殊病种的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并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特殊病种的由市卫生主管部提供证明。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认定

  (一)受理。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提供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已到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提供的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

  3、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部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对该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11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4、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5、申请家庭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出具的有无使用宅证明。

  6、申请家庭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家庭持有四级以上(一级、二级、和四级)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家庭持有见义勇为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审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

  2、收入审核。由辖区民政部牵头,工商管理管、税务部配合,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

  3、住房审核。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审核,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在相关、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认定。经公示无(包括有但经核实排除的),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房委办。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五)摇号选房。由市房委办经公开摇号程序,对选中的申请家庭在自主选择后核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或《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对未到场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视作自动放弃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参加摇号而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一年内(不包括当年)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1、发布信息。根据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市房委办等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2、摇号轮候。以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电脑摇号,符合条件的四级以上(含)残疾人家庭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劳动能力的家庭享有优先选房的。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大于今年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时,以摇号产生的号码为准,按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1:1的比例确定进入该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摇号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未中选的申请家庭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申请。

  3、自主选择。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按照公开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名额选完为止。选择实物购房的,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结束后领取《准购证》;选择货币补贴的,在提供的货币补贴名额内选择,选择结束后领取《货币补贴证》。

  申请家庭在领取《准购证》、《货币补贴证》后放弃购房,需将《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返还市房委办办理核销手续,取消该批次购房资格,以后需要申请的须重新申领《准购证》。如申请家庭不返还《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将不能参加以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补贴金额,视作自动放弃,以后需要申请的须重新申领《货币补贴证》。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未取得《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申请家庭经公示后符合申请条件并经过选房程序(领取《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后)但最终放弃购房的,两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4、签订合同。选择实物购房选房的申请家庭,应在《准购证》上通知的有效期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并按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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