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楼庭长,介绍一下省高院审监庭主要负责哪些审判工作?设立这个庭有没有什么特殊意义?
楼:审判监督工作自法院成立以来就有,但是由于时间不同,最早叫处、后来是告申庭,现在的审监庭最高院是2000年成立的,承担的主要是审判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民商事、刑事抗诉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二、负责相应类别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全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调研和指导;
五、负责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的事项。
为什么要设立审判监督庭,审判工作也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外部监督,必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工作,成立了审判监督庭。
主持人:浙江法院一审判错率是否很多,一年需要再审的案件大概有多少?
楼: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讲几个数据,一个,对于什么是错案,网友和法律界人士肯定有不同的认识,但有个基本点是通的,所谓错案是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的结果民商事案件会出现不公平,对刑事案件来说可能是偏轻偏重的问题,这是共识,在这个共识前提下,法律上的有些错案可能情况还多一些,比如说一篇文章,有的人错别字多点,但立意是好的,只是分数还不够。法律文书上,有些是瑕疵比较多,但实质是对的,结论是对的,是否也属于错案,值得探讨。
一审判错多不多的问题。第一组数据,08年、09年我们浙江法院判决情况,一审08年全省法院共收案436817件,中级共收案29134件,也就是说,一审判决以后,上诉率6.9%,如果一审判决后,不上诉的,一般意义上应认为是服从判决的,不存在错案的问题。当然也存在极少数不上诉,直接的,但是极少数的。二审改判的情况,根据08年统计,改判和发回比率是0.68%,可以得出,不排除额外因素,08年的一审裁判正确率为99.32%。09年的数据,1—9月份,全省法院一审共收案370476件,二审上诉27249件,上诉率8.27%,也就是说,91%点多是服判。二审在审理过程中,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是0.63%,在其他的都是对的。从这个数据统计,09年1月—9月份,排除其他额外因素,一审的裁判正确率已经达到99.37%,一审的正确率是比较高的。
第二组数据,我们浙江省法院的案件量非常庞大,人员编制偏少,“案多人少”非常突出。一年的案件量在全国来说排名前四位,也就是说浙江省的案件量在全国一般占15%以内,人员编制偏少,这个矛盾非常突出,错案的标准问题,有可能涉及到瑕疵,一线的承办人员一年基本上要办200多件,一年的工作日也就220多天,最高的要办500多件,所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
主持人:高院审监庭调解率已经超过了50%,能否介绍一下,审监庭民商事调解的有关情况。
楼:提出了“和谐社会”的问题,浙江也提出了“平安浙江”的考核问题,我们省高院也提出了“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的问题。关于和谐司法的问题,在我们审监系统是比较突出的,大家知道,前面网友问到了错案率的问题,错了,肯定要主张,有的可能,当然这不是法律要求的。按照法律,可以按照法律途径向上级法院,如果符合条件,上级法院会再审,涉及到我们审判监督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到审判监督的案件,相当部分常复杂,虽然标的不大,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和谐的余地,有些是赌气,不赌财,有些是群体性案件,涉及人员众多。这类案件如果简单一判了事,从事实查清楚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判决以后,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还在,判决后不一会必然导致和谐。在和谐司法过程中,我们承担了很大的责任,我们案件相对偏少,我们又是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有必要多作工作,基于这个情况,我们要求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当然不是一味地和解,一味地拖时间,真的调不了的,分清责任,查明事实,我们只能以让服口服的方式及时判决。
我是去年6月份到审监庭的,秉承领导的意思,经过全体同仁的努力,在各部门的配合之下,在9月份底调解率已经达到了50.4%,全国的调撤率一般在25%左右,浙江的调撤率历来是35—37%。
有些涉及到方面,我们在情感方面是会倾斜的,但并不是在判决中倾斜,主要表现在调解过程中。比如,企业改制过程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保险问题,有一个案子,当时在集体企业来说是缴的,后来企业改制,保险费没有人缴了,数额虽然比较小,可能就是2000元,但对他的后半辈子就影响比较大,如果不继续缴的话,到退休时可能就拿不到保险金。我们重点抓了两个案件,一个是嘉兴的,一个是湖州的,在地方党委、等等的配合下全部和解结案,效果非常好。特别是湖州的案件,同志也作了批示,说这个案件办的不错。
第二个是目前的楼市问题,可能房子已经交了,但有很多质量问题,如果一判,可能一个楼盘有几千户的问题,在台州我们把一个案件最后通过我们工作和解掉了,双方都很满意,开发商也很满意。这个就涉及到我们多动动脑子,多花点时间问题。
主持人:再审过程中,也会遇到调解问题,介绍一下调解的经验。
楼:再审案件,所有法院的案件包括除了代表国家公的刑事案件之外都涉及到调解问题,包括刑附民案件,套句老话说本身是,“是可以和的”,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调解的招数问题,从事审判工作的都会有调解的思。我谈以下几点不成熟的体会:
一、调解不是和稀泥。调解的前提是事实要清楚,责任要分清。在大方向定了以后,再调解。调解往往比判决的时间比较长,耗时比较多,花的精力比判决要多得多,有些案件是涉及到案外因素,比如相邻纠纷,在我房子的前面造了一个厕所,拆他也知道肯定是要拆的,但是他们两家有个。调解问题,首先认识上一定要到位,调解绝对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好方法,我们一定不要在精力、时间上去过多计较。不能谈一次就判了。有时苗头对的时候应该再多调一下。
二、事前要有一个周密的预案,要把案件吃透。我们作为,特别是在调解方面,一个人要作好三篇文章,从心理学角度,1、假如我是原告,我会怎么想,我的点在哪里。2、假如我是被告,又会怎么想。3、假如我是。从心理学角度,从交叉角度,在这三篇文章之间应该有个比较近的交叉点。可以搞个预案机制,能调的有必须要有个方向,调不了的,必须有个判决机制。
三、调解过程中,要有一个因地制宜的工作机制。有的案件不一样,地域也不一样,浙江也不大,10万平方公里,但各地的风俗习惯也不一样,需要因地制宜。有的地方族比较强的,可以找当地的族长,可能就搞定了。有的地方比如嘉兴心平气和的,可以找当地的调解组织,当地的党政部门可能就没事了。比如我们碰到一个案件,当事人是残疾的,我们难道传票将他们传到杭州来吗?一个费,一个精力,他的行动不方便,象这种案件,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到当地去开庭,这是关于便民问题。有的时候是背靠背地因地制宜进行调解,相对来说,背靠背能把矛盾降到最低。再比如说,当地的党政部门比较强势,威信比较高的,我们要千方百计要借他的力,我们的目的是一样的,要和谐,对他们来说维稳的工作也做好了。
四、案结事了的善后机制。什么概念呢,比如承诺多少钱,必须当着我们的面当面付清。有的时候夜长梦多,一般来说,案结事了之后,从心理学角度,翻悔机会就比较少了。比如我曾经办过的一个案件,一对夫妻两个70多岁,58年响应国家号召支应边穷地区,但是年纪大了叶落要归根吧。老夫妇有个大儿子,找了当地的女的。合作造房子也造好了,按照当地的风俗,老夫妇将所有的积蓄拿来造房子,也不可能写借条,房子造好了,老夫妇也住到里面去了。后来大儿子在外欠款,和媳妇也离婚了,最后房子归媳妇,媳妇付出了30万元,现在儿媳要求老夫妇出去,现在老夫妇居无定所,一直。案件从法律关系角度,判决是没有问题的,本来就案办案非常简单,就是把老夫妇搬出去。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对中国的优良风俗,尽管在某些法律方面有距离,但我们还必须遵守,比如“老有所居”,这个老夫妇已经76岁,非要有居所不可,现在他们年纪大了,肯定拿不出钱,非要有人拿出钱来。预案定了以后,在调解过程中,儿媳不肯拿,她说已经拿出了30万元,凭什么再让她拿钱。我希望她“前半夜想想自己,后半夜想想人家”这是中国美德,你不能独吞,如果你是这两位老人,你会怎么想。经过工作,儿媳也非常通情达理,最后也同意了我们的方案,儿媳愉快地拿出了钱。老人也非常开心,他也知道去打官司依据没有,没有借条,他要求的是老有所终,老有所居。在调解过程中,有时也有借鉴我们中国武术的问题,比如太极拳讲究借力打力的,这对我们调解常关键的,当然太极拳不是和稀泥。一个社会问题,靠法律单独解决只能解决一个基本问题,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这时需要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做好工作。
主持人:07年对民诉法进行了修改,解决当事人的难的问题。这个民诉法的生效对审监工作会产生什么影响?
楼:根据民诉法的,作为再审来讲,通俗地讲即“上提一级”,对基层法院生效判决不服,必须到中级。对中院判决不服的,到高级,对高院判决不服的,到最高院去。体现了两个端的问题,对基层法院纯粹的审监工作非常少了;对中院来说基本平衡。但对高院来说,再讲一下,一审案件95%以上的案件是基层法院在办理的,上提一级后,我们省高院的审监工作就比较多了。作为省高院来说,案件今年已经增加了40%左右,对基层法院来说已经减少了很多。按照最高的定位,基层法院的审监庭一是办理再审案件,检察院抗诉,院长依职权提起。再负责案件质量评查。高院的话负责指导总结。
主持人:在浙江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比例有多少?抗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楼:根据新的民诉法,对当事人的而言,有几种途径:1、当事人自己。2、依职权提起,即内部监督发现。3、检察院的抗诉,也是我们启动再审的途径,这个途径的数量在逐年上升。近两年,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基本占2/5,即40%,08年全省再审案件共1307件,其中抗诉案件495件,占37.87%,09年1月—9月也基本上是这个比例,27.59%。
刚才讲到网友提到的检察院抗诉的问题,抗诉的原因问题,这个和刚才网友提到的错案问题是有关的。错案的原因是什么,错案的比例已经讲了,我从事法律工作25年,我个人理解,所谓错案应该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抗诉的原因也同样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认为我们违反法律程序,第二个是认为我们认定事实、法律适用有误。
主持人:审监庭是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总结审判经验的庭,全省错案集中在哪里?有没有因为受贿引起的?
楼:新的民诉法实施后,非常透明,民诉法的再审事由有14项,其中有一个事由是有没有因受贿或者违法而引起的,应该说有。因为民诉法已经有了。刚才讲了我们审监庭的主要职题,基层院集中在审判监督质量管理,由于案多人少,由于素题,在一个案件中,从立案到结案,有很多法律文书,有很多,也有相关的调查取证的材料,必然存在参差的问题,有些案件非常完美,有些案件存在一些缺陷,这就需要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来负责管理,讲的好一点叫质检员,更高度一点可以通过质量监督来发现问题,提出措施,解决问题。基层法院基本上是这个职能,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综合评判后会发现有些案件的判决不统一,比如交通肇事,农村和城里的存在同命不同价的问题,现在已经在解决这个问题了,全国也在重视这个问题,同样的城里人,在不同的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决,当然有些常客观的,比如他的要赡养的人比较多。通过审判质量管理,能够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有没有因受贿而再审的案件,应该说有但这个比例很少。在近两年,我们办了2个案件,一个我们是调解的,另外一个我们是维持的,因为实体、程序一点问题没有,仅仅拿了一方的一些东西受贿了。
主持人:审监庭与原审承办人或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会因下级法院就不好意思改判,作为审监庭长您如何作好这点?
楼:设立审判监督庭从业务角度来说,是负责监督业务案件的。人的角度来说,我们有纪检组、部,之所以要设立审判监督庭,本来也是加强内部监督,我们是从业务角度考虑进行内部监督。我们再审的基本要求也是要依程序、依法纠错,这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
刚才讲到的人际关系问题,到了我们这里,有可能是经过了一审、二审,也有可能是经过再审的,再到我们这里再审,就会涉及到相当多的及相关的审判组织问题。我们到底和他们怎么处理关系,我有几点是必须的:1、有错必纠。2、关系的处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卷面记载的以外,我们也非常注意一个问题,但必要依据,即思问题。民诉法修改以后,实际上给我们的裁量权是加大的。裁量权即是对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判断,比如,民商事处理违约金的问题,有的2%、有的是3%,有的是5%。我们在审理再审案件过程中有必要去问清楚原承办人的工作思。用我们的观点来分析,到底这个裁量能不能成立,但是有一点是绝对不允许的,不能和稀泥。到审监庭后,我有个感觉,案件依法纠错是我们的本职,如何做到各方面的更充分,我们必须征求各方意见,但不影响我们的审判。
主持人:民事案件当刑事案件一、二审判决了,有冤案怎么办?
楼:再审也是因为一、二审判决以后,再到我们这里的。其实网友的问题涉及到两方面:1、民事案件被当成刑事案件问题。2、如何纠错问题。如果说,一个民事案件被当成刑事案件,一、二审都判了,你认为冤的,应该从刑事角度,只要你认为案件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的情形之一的,你就可以按照该法第203条的在时限内向法院或检察院进行。如果不受理的,怎么办?只要是符条的,应该都会受理。但是针对具体法条,大家要注意,有些是可能超过了诉讼时效问题。比如民商事案件我们之间有个债务纠纷,法律的诉讼时效是2年,是05年,到09年去起诉,了胜诉权,起诉权是有的,但胜诉权了,这就是时效问题。有必要去看看刑诉法第203条、第204条的问题,应该符条的条件才能受理。
主持人:员假立功换取减刑的情形多不多?
楼:如果网友知道有这种情况的话,应该是比较愤概的,作为我们法院来说,也是同样的心态。这个情况应该说是个新的情况,问题可能老早存在,但是进行深入研究还是新的情况。社会上有人在说,立功的往往都是原来有职有钱的人,他可以举报某人吸毒,贩毒。假立功的问题,我们省高院对此常重视的,我们齐院长对这个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调研。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处理了相关的两个案件:1、一个被告人因受贿罪一审被判了4年6个月,一审期间举报有人盗窃,二审期间,又他人贩毒,被认定为重大立功,刑期减为1年6个月。为此,省检向我们抗诉,我们经过认真审理以后,他的立功情况总有些蹊跷:(1)如果他本身是吸毒人员,他对这个行当比较关注,人员比较熟悉,他相对举报起来就相对合理,但如果这个人本身不吸毒,要涉足贩毒总有点疑问。(2)而且他举报的时间、地点、人物都非常非常具体,这个人是云南人,叫什么名字,住在哪里。说得太具体了有点弄巧成辍,云南省哪个县就可以,最后落实到哪个乡、哪个镇村,而这个村在地图上都找不到的。我们当时就有疑问,他怎么会这么清楚,基于以上两个疑问,我们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这个案件我当时是审判长,经过以后,我们认为他的立功缺乏事实依据,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这个案件判决以后,当事人可能有不同想法,我们并不会因为你原来当过官就怎么样,该是假立功的还是要认定。还有一个是宁波的案件,乡镇在平整土地时,当时请了一个农民。做工的人为了取得工程优良,为此行贿。在审判过程中,他有人贩毒,最后贩毒的人也被了,一审就给他判轻了。检察院抗诉以后,我们进行审理后我们进行了比对,因为这个人平常相对比较正规,进行后,得知他是买功,从某一执法人员手上买了一个功,据此,我们也撤销了原判。在这两个案件中,所谓假立功是一个概念,相当多的是通过各种关系把功劳买过来,原来应该是你举报的变成我举报,我就可以减轻处罚。为此,我院也专门于09年5月31日联合省检、省、省出台了《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对立功问题提出了规范性意见,例举了构成立功或不构成立功的相关情形,立功的步骤,细化了从宽处罚和减刑的标准幅度问题。现在已经比较明确了。
我刚才讲的是在审理过程中的情况,立功的问题也存在着已经生效判决了,在所和场所服刑期间的立功问题,这里也存在着假立功的问题,象这种情况,我们认真根据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若干》办理,提请减刑假释裁量时报立功的必须明确具体,而且要公示,立功的,一个监所分成几个小组,一个小组可能12人,有可能买功说明是张三知道,交给李四来报功,如果涉及到立功问题,我们要求必须在内进行公示,互相监督。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也专门要请的同押犯进行辨认。我们也是从严把关的。
主持人:最高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占比例多少,主要在哪些方面?
楼:民诉法上提一级以后,各高院的案件只能由最高院受理,也由于最高院的案件比较多,以后,如果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驳回。如果符合的一种是直接判决,还有一种是指令高院再审的情形。我们省高院在审理的案件中,也有一些是最高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比例问题,08年以前有3件,占再审案件的3%。今年1—9月份就多起来了,因为去年4月1日民诉法生效实施,到目前为止有19件,涉及的种类比较多,占民商事案件的14.07%。根据我们的办案周期,年底可能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