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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8个月大女宝宝椅中烫伤 家长餐厅谁之过?—嘉兴美食

※发布时间:2014-2-7 19:06:4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嘉兴海盐法院就对一起相关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宣判。

  案情:

  2013年2月13日晚,张某夫妇带着8个月大的女儿小雨到海盐某餐厅吃饭,张某夫妇选了一张一侧靠墙的餐桌入座,夫妇俩面对面分别坐在餐桌边的沙发上,小雨则被放在餐桌靠过道一边的儿童专用椅中。用餐期间,服务员端上了小雨家人所点的热粥,在服务员离开瞬间,小雨碰翻粥碗导致左手腕和下颌烫伤。

  为索赔医药费,小雨将餐厅告至法院。经审理,海盐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程度,酌定餐厅对小雨的烫伤应承担40%的责任,小雨一方自负60%责任。

  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的,小雨及其父母作为消费者在餐厅进行消费、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服务人员在已知悉自己所服务对象中有年幼的小孩,应当更加小心自己的服务、操作行为,并在上菜过程中注意到其放置的热粥是否能为小孩所触及,以防止的发生,但其仍将热粥放置于餐桌靠近小孩一侧,显然在此特定情形下存在疏忽大意,故对小雨被烫伤餐厅需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小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缺乏辨别能力,基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的监护职责,小雨父母带领其外出就餐时,应随时密切注意小雨的行为,照料好小雨,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而不能因为已将其安置于宝宝椅中就仅顾自己就餐,特别是在上菜过程中,更应当提高自己的注意程度,看顾和小雨的某些行为。然而,在服务员上粥之时,夫妻俩并未密切注意到孩子的行为,有监护不当的,是小雨被烫伤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 林安琪 通讯员 彦明)

  嘉兴海盐法院就对一起相关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宣判。

  案情:

  2013年2月13日晚,张某夫妇带着8个月大的女儿小雨到海盐某餐厅吃饭,张某夫妇选了一张一侧靠墙的餐桌入座,夫妇俩面对面分别坐在餐桌边的沙发上,小雨则被放在餐桌靠过道一边的儿童专用椅中。用餐期间,服务员端上了小雨家人所点的热粥,在服务员离开瞬间,小雨碰翻粥碗导致左手腕和下颌烫伤。

  为索赔医药费,小雨将餐厅告至法院。经审理,海盐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程度,酌定餐厅对小雨的烫伤应承担40%的责任,小雨一方自负60%责任。

  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的,小雨及其父母作为消费者在餐厅进行消费、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服务人员在已知悉自己所服务对象中有年幼的小孩,应当更加小心自己的服务、操作行为,并在上菜过程中注意到其放置的热粥是否能为小孩所触及,以防止的发生,但其仍将热粥放置于餐桌靠近小孩一侧,显然在此特定情形下存在疏忽大意,故对小雨被烫伤餐厅需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小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缺乏辨别能力,基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的监护职责,小雨父母带领其外出就餐时,应随时密切注意小雨的行为,照料好小雨,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而不能因为已将其安置于宝宝椅中就仅顾自己就餐,特别是在上菜过程中,更应当提高自己的注意程度,看顾和小雨的某些行为。然而,在服务员上粥之时,夫妻俩并未密切注意到孩子的行为,有监护不当的,是小雨被烫伤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 林安琪 通讯员 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