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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二手房还没完成交付 原房主擅自出租惹来麻烦2014年11月15日星期六

※发布时间:2014-11-15 13:43:1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N晚报驻平湖记者辛春喜通讯员游情天小薇

  购房,首要条件就是“干净”,尤其是二手房。这“干净”除了指房屋的内外外,还指房子里没发生过“不吉利”的事情,否则,再低的价格也卖不出去。

  阿忠很郁闷,他就“不幸”买到了“不干净”的房子。为此,他向原房主阿金提出退房要求,并将阿金起诉到了法院。

  记者昨天获悉,这起纠纷已经有了结果,阿忠胜诉,除了解除合同外,先前已付的购房款也可以收回。

  原房主擅自将房屋出租

  阿金的这套房子在平湖城南的一个拆迁小区里,面积并不大,处于顶楼,原本一直出租。

  后来,阿金决定把这套房子卖掉。由于这里属于一所知名小学的学区房,前来洽谈的人比较多。经过一番比较,他与阿忠谈好了价格。

  2012年8月初,阿金与阿忠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阿金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阿忠,转让价格为60万元。

  对于购房款的支付,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当天支付8万元,2013年12月底前支付50万元,并将房屋交付给阿忠,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过户时支付余款2万元。

  合同签订后,阿忠于当日支付了8万元。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阿忠是知道房屋的出租状态的。因为大部分购房款还没有支付,房屋也没有过户,这套房子等于还在阿金手里,所以阿忠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但他知道,这套房子的租期很快就要到了。

  租户到期退房后,阿金在没有通知阿忠的情况下,又把房子租了出去。因为这次的租期只有3个月,阿金以为不会引起阿忠的注意。

  案件引来合同履行障碍

  2012年10月的一天,这个拆迁小区里发生一起凶杀案。

  令阿忠万万没想到的是,这起案件竟然发生在他已经签下购买合同的房子里。在阿忠看来,这样的房子自己不可能去居住,转手也没人敢要了,他决定退房。

  但退房之并不那么容易走。根据合同的约定,去年12月底,阿金要求阿忠支付购房款50万元并交接房屋。阿忠认为发生的案件令房屋贬值,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阿金返还他之前支付的购房款。

  两人僵持不下。于是,阿忠将阿金起诉至平湖市。

  房屋贬值责任到底在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阿金认为,双方已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虽然发生了案件,但房屋并未遭到损坏,不存在无法正常居住等情形。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阿忠就知道房屋出租给他人,且在约定的房屋交付日该房屋已不在租赁状态,故自己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阿忠支付到期购房款50万元。

  阿忠则认为,阿金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又擅自将已卖出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存在,且由于他人在该房屋内作案,直接导致自己购买后无法正常居住生活,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根据相关,阿金应当承担房屋无法正常居住生活及房屋整体严重贬值的责任。

  认为,房屋的价值构成要素不仅仅局限于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房屋的市场价值一般由建筑成本、交通条件、居住、人文等社会综合因素构成,依据价值规律,争议房屋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趋吉避凶”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普遍心理现象,是广大群众长期以来形成的善良无害习俗,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表示,阿金在未告知及征得阿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争议房屋出租给他人,其处分争议房屋的行为,必然会增加房屋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这起案件正是由阿金出租房屋导致的风险事件,由于发生案件时房屋尚未交付给阿忠,根据相关法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阿金理应承担房屋出租后所产生的相应风险。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阿金返还向阿忠收取的购房款8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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